乌鲁木齐市寄递物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寄递物流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已废止寄递物流经营者在收件物品时,应当检查安全信息,核实寄件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按照实名制登记要求进行登记。登记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八个月。对于已经签订安全保障协议的企业客户,寄递物流经营者应当登记企业负责人和日常主要交寄人员的有效身份信息。已经予以登记的,应当定期复核客户身份信息。寄递物流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采取信息化手段落实客户身份查验制度。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