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寄递物流经营者应当在营业网点、处理中心、分拨中心以明显方式公示禁止和限制寄递运输物品目录、收寄验视制度、实名登记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过机安检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和安全标识等内容。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