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寄递物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寄递物流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寄递物流经营者应当在收寄、分拣、仓储、运输、投递、安检等环节和道路货物运输收货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接入寄递物流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信息平台。监控系统应当二十四小时运转,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九十天。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