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寄递物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寄递物流安全管理第十二条已废止寄递物流经营者在寄件收件物品时,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禁止或者限制寄递运送的规定,如实填写寄件收件物品信息。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