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以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幼儿园、民族小学、民族中学。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办学水平较高的普通中小学开设少数民族部(班),并在农村办好必要的小学教学点。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