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水书文化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自治州和相关的县级人民政府对在水书文化抢救、保护、传承、管理和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