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州和相关的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水书文化保护管理工作。

自治州和相关的县级人民政府档案、民族宗教、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书文化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