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水书文化保护条例/第二章 抢救与保护第八条有效自治州和相关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书文化历史文物发掘、抢救和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