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水书文化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自治州和相关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书文化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自治州和相关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书文化档案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等基础设施建设。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