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水书文化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国家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在水书文化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水书文化遗产实物、资料损毁、流失的,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