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水书文化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自治州、相关县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