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水书文化保护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利用第二十四条有效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捐资参与水书文化的合理开发利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水书文化旅游产品。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