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水书文化保护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利用第二十三条有效自治州和相关的县级人民政府档案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收藏的各种水书文化档案资料、实物,其所有权属国家所有,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损毁。鼓励民间组织或者个人建设的各类水书文化藏馆纳入政府管理范围,享受政府补贴。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收藏的珍贵水书文献典籍、档案资料等捐赠给自治州和相关的县级人民政府档案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收藏,收藏保管单位应当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