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水书文化保护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利用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州和相关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以水书文献典籍、水书国际编码字符为依据,保护传承水书文字。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