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水书文化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发展第二十条有效水书文化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依法享受人民政府规定的文化传承补贴。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