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水书文化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发展第十九条有效水书文化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或者故意改变、歪曲、贬损水书文化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取消其资格。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