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水书文化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水书文化抢救、保护、传承、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