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水书文化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发展第十八条有效水书文化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从事水书文化传承、技艺展示、艺术创作等活动;(二)培养水书文化传承人、推广水族语言文字;(三)依法收藏、保存或者展示有关水书文化原始资料、实物;(四)配合和参与珍贵水书文献典籍翻译及其文化研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