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水书文化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发展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州和相关的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水书文化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的确认工作。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