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水书文化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发展第十六条有效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进行水书文化调查研究,开展水书文化学术交流活动。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