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水书文化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发展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州和相关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水族聚居区建立水书文化传承示范基地,培养水书文化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水书先生。鼓励水书文化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水书先生带徒传授和开展水族传统习俗展示活动。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