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水书文化保护条例/第二章 抢救与保护第十二条有效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开展水书文化调查研究,应当依法报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并尊重水族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