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水书文化保护条例/第二章 抢救与保护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州和相关的县级人民政府档案管理部门对于集体、个人所有的水书文献典籍原件损毁严重或者濒临灭失的,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其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