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水书文化保护条例/第二章 抢救与保护第十条有效自治州和相关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馆藏单位,应当加强对散存民间的水书文献典籍及具有代表性的水书文化介质实物载体征集、抢救和保护。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