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定期在全市范围内征集立法建议项目。

各机关、组织和公民都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项目。

提出立法建议项目时,应当送交立法项目建议书。建议书内容应当包括立法项目名称、立法依据和目的、立法的必要性、需要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采取的立法对策等。有条件的还可以提供法规草案文本或者附有关资料。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