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的立项第八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届任期最后一年,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立法需求和社会各界的立法建议,编制下一届五年立法规划,并在每年的第四季度拟订下一年度立法计划。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29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