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程序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应当安排充足的时间,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应当邀请有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并可以邀请驻本市的部分全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也可以安排公民代表旁听会议。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29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