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程序第三十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二审稿进行审议。法规草案二审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2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