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森林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由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
(三)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责令限期履行义务,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处以每人六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