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回族自治县森林管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林业部门有关规定,每年对植树造林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