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回族自治县森林管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苗木繁育的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和支持各种经济组织、个人兴办苗圃,从事良种苗木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