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回族自治县森林管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全县天然林区划定为永久性禁牧区。禁止采伐、开垦、放牧、狩猎、采石、采矿、采砂、取土、采种、砍柴、挖草皮、葬坟等毁坏林地、林木的行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森林内野炊、农家乐等旅游活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办法加强管理。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