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应当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制度。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燃放烟花爆竹影响环境卫生等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建设、施工等单位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服务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在婚姻登记、殡仪馆、陵园等场所开展宣传工作,引导婚丧嫁娶活动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有关规定。

环保、教育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