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强化联防联控长效工作机制,并将相关活动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职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江北产业集中区、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辖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