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单位对服务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劝阻不成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