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服务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未及时予以劝阻或者劝阻不成后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