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国家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举报反馈制度,对相关举报及时登记、查处,并在结案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对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