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相关举报不及时登记、查处和反馈的;(二)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