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宣传,并在春节、元宵节、清明节、冬至等重点时段加大宣传力度。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

学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学生、未成年人进行禁放、限放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并加强监管。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