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禁止以下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内燃放;

(二)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窨井等投掷燃放;

(三)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方式。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