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禁止以下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一)在建筑物、构筑物内燃放;(二)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窨井等投掷燃放;(三)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方式。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