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有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相关投诉举报不及时登记、查处的;(二)对违法储存、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