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相关投诉举报不及时登记、查处的;

(二)对违法储存、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