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地点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