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地点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