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宣传活动。

本市报纸、广播、电视及新兴媒体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宣传,发布一定比例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公益广告。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