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情况。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