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保护纳入本市各级河长(湖长)管理职责。各级河长(湖长)应当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湖库等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的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