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丢弃及掩埋动物尸体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