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七项规定,在集中式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使用电力、炸药、毒药和其他化学物品捕捞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