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地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地污染的突发事件,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应急供水准备。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