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地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地污染的突发事件,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应急供水准备。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