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具体补偿方式、范围、对象和标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